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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南京空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泉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空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泉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执70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空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夏艳春,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泉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金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京仲裁委员会(2016)宁裁字236-11号仲裁裁决,向被执行人上海泉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南京空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支付仲裁费人民币3,300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924.5元,但被执行人上海泉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上海泉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查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2016)宁裁字236-1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通知、短信记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泉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南京仲裁委员会(2016)宁裁字236-11号仲裁裁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华荣执行员  吴永坚执行员  袁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