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海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李国庆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海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李国庆,于兴旺,陈影,唐红帅,姜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海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国庆,男,汉族,住德惠市。被执行人于兴旺,男,汉族,住德惠市。被执行人陈影,女,汉族,住德惠市。被执行人唐红帅,男,汉族,住德惠市。被执行人姜志龙,男,汉族,住德惠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海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庆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94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94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