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旭文、王艳云与被执行人陈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旭文,王艳云,陈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袁旭文。申请执行人王艳云。被执行人陈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旭文、王艳云与被执行人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宏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北城佳园xxxx、xxxx、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二、���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