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101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建中等没收财产一案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7101执144号之一移送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被执行人:杨建中,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建中没收财产一案中,依判决执行了在案拉杆箱和布袋,划扣杨建中账户中人民币1065元,予以上缴,尚有人民币38935元未能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杨建中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及其他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杨建中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追缴尚未缴纳的罚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丽萍审判员 王 恒审判员 张亚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宫兴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