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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898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红玉与陈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玉,陈俊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8982号之四原告:黄红玉,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梅,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丽容,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俊林,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原告黄红玉与被告陈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黄红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红玉申请撤回对陈俊林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红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保全费4220元,共计9920元,由原告黄红玉负担。审 判 长  罗晓冰审 判 员  陈 睿人民陪审员  李嘉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要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