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3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曹玉玲与蒋振、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玲,蒋振,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743号原告:曹玉玲,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蒋振,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磊,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玉玲与被告蒋振、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玉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玉玲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玉玲负担。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培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