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5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留成与乔卫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留成,乔卫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5370号原告:王留成,男,1989年12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9********,汉族,厨师,住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南路XXXXXXX。被告:乔卫忠。原告王留成与被告乔卫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王留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留成以继续寻找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留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留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