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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5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留成与乔卫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留成,乔卫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5370号原告:王留成,男,1989年12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9********,汉族,厨师,住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南路XXXXXXX。被告:乔卫忠。原告王留成与被告乔卫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王留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留成以继续寻找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留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留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