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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0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与齐军、佛山市顺德区远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齐军,佛山市顺德区远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08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0号19层1906-1908房间。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被执行人齐军,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远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三期17座201单元。法定代表人胡见彪。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远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齐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远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齐军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偿还租金164806.96元及违约金61425元、支付律师损失费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45.62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远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齐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远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齐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齐军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容桂海尾社区文海西路8号保利合园2号楼1梯3××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3××08)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海尾社区居民委员会文海西路8号保利合园2号楼1梯302的房产(产权证号:03××07),上述两房产均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605执2933号]首封,本案办理轮候查封手续(查封限期为三年,到期如需续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上述财产被转移的风险),待首封案件处理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远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粤X×××××号、粤X×××××号汽车,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查封(查封限期为三年,到期如需续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上述财产被转移的风险),现因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理。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44644.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轮候查封的房产及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08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祉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