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4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庞小飞与何德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小飞,何德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1658号原告庞小飞,男,生于1984年8月18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务农。被告何德兵,男,生于1988年2月10日,苗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小飞诉与被告何德兵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庞小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庞小飞承担。审 判 长 谢世强人民陪审员 谢世练人民陪审员 谢良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守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