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诸琴娣、邵颖烨与无锡市金海华鲍翅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赵国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琴娣,邵颖烨,无锡市金海华鲍翅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赵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3执751号申请执行人诸琴娣。申请执行人邵颖烨。委托代理人孙建江、包杰(系受诸琴娣、邵颖烨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市金海华鲍翅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星路8号物美大卖场四楼。法定代表人赵国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国忠(南长区金海华玲珑酒庄业主,南长区金海华玲珑酒庄组织机构代码:L2471239-8)。申请执行人诸琴娣、邵颖烨与被执行人无锡市金海华鲍翅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赵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的(2011)锡法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现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已撤销,本案由本院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无锡市产监处、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锡市金海华鲍翅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实际已停业,本院共执行到人民币12349061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受偿比例为26.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锡法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朱维青执行员 朱珏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安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