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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高欣宇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云章、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娄治珍、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瑛博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欣宇,高云章,娄治珍,周瑛博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高欣宇,女,199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云章,男,194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娄治珍,女,194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瑛博,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再审申请人高欣宇因与被申请人高云章、娄治珍、周瑛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22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高欣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春阳审判员  张德明审判员  尤立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莉处理过的文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