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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2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明建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建光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22刑初10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明建光,男,1981年2月27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峨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以峨检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建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鉴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建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明建光七年前与其父要了一支火药枪用于上山打猎,2015年11月份其父逝世后遗留下另一支火药枪,明建光就一直无证持该两支火药枪。2016年4月19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明建光家伙房柴堆处查获该两支火药枪以及收藏在衣柜旁的黑火药50克、铁砂50颗、火药枪底17颗。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明建光持有的两支火药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明建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人满某1、明某,4、龙某、吴某,4、满某2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辩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明建光违反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非法持有非军用长管火药枪二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明建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明建光认罪、悔罪好,且其非法持枪支以来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社会的后果,本院对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第三十八之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明建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刑罚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二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兰建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兰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