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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海执字第12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书令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书令,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海执字第12919号申请执行人:黄书令,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中达。本院在执行黄书令与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丽军代理审判员  李东方代理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