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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0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某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某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0391号原告榆林市某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原告榆林市某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榆林市某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某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27元免收。审判长  张晓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