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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魏永明与吴刚容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永明,吴刚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魏永明,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刚容,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吴俊桃,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永明与吴刚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时,查明:根据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8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吴刚容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魏永明劳务工资23012.50元,缴纳诉讼费19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吴俊桃并提供保证,保证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8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锡玖审判员  吴旦昉审判员  陈宗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芳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