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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精邡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精邡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3刑初233号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精邡,绰号“老八”,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于赣州市南康区,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康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同友、赖翔,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公诉刑诉(2016)第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精邡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精邡及辩护人张同友、赖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5日、17日晚,被告人刘精邡在其经营的、位于南康区龙华乡双江村赣丰线公路边的某酒楼内,以香港“六合彩”的开奖结果为输赢依据聚集罗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共接收20余人次共计55275元的赌资投注,刘精邡非法获利约15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提交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及相关书证等。公诉机关意见,被告人刘精邡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利用六合彩聚集众多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精邡辩解称,参与买马的人数为15人左右,赌资包括已写码但未支付的赌资数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张同友、赖翔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精邡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刘精邡受上线安排写码,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案发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写码时间短,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17日晚,被告人刘精邡在其经营的、位于南康区龙华乡双江村赣丰线公路边的某酒楼内,以香港“六合彩”的开奖结果为输赢依据聚集罗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共接收20余人次共计55275元的赌资投注,刘精邡非法获利约1500元。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刘精邡被抓获归案,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精邡退缴赃款1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手机;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龙岭派出所证明材料,手机短信记录、通话记录,罗某某中奖网址网页照片,刘精邡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通话详单,扣押清单,收据照片,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人罗某某、张某某、范某某、袁某某、谢某1、陈某某、何某某、谢某3、王某某、谢某3、叶某的证言;被告人刘精邡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精邡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精邡当庭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辩解称,参与买马的人数为15人左右,赌资包括已写码但未支付的赌资数额,经查,根据公安机关扣押的收据,买马的人数为20人次,投注赌资为55275元,被告人刘精邡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证人谢某2、何某某、谢某3、叶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双方通过电话报码后即完成买马交易,被告人关于赌资包括已写码但未支付赌资数额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张同友、赖翔提出,被告人刘精邡属从犯,经查,被告人刘精邡在开设地下“六合彩”过程中,直接接受买码人投注、完成上报、获取提成、代理兑奖,在开设赌场中起主要作用,不属于从犯,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精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先行羁押39日已折抵);二、被告人刘精邡的犯罪工具手机一部、犯罪所得1500元(已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黎莉人民陪审员  连文华人民陪审员  廖章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 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