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3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宁夏隆德大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宁夏隆德大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23民初1154号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告:宁夏隆德大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隆德县城人民街南(才子家园19号门店)。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宁夏隆德大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梁 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楠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