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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5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3333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5227号之一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梦怀,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111号无锡。法定代表人侯立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靳,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与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视网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乐视网公司预交),由乐视网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少文审 判 员  戴鸿峰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