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奎与皮之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奎,皮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孙奎,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三十铺镇三十铺村大孙庄。被执行人:皮之鹏,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杜元村杜东。本院在执行孙奎与皮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2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8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培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