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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同稿与河北省水产供销公司南排河冷冻厂、河北省农业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稿,河北省水产供销公司南排河冷冻厂,河北省农业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3401号原告:张同稿,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委托代理人:刘爱军,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河北省水产供销公司南排河冷冻厂。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被告:河北省农业厅。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号。上列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同稿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同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同稿承担。审判长  孙福祥审判员  胡德忠审判员  闫广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