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特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北京远东科能国际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雷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远东科能国际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王雷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特231号申请人:北京远东科能国际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3号院1号楼15层1502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泉泉,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北京远东科能国际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出纳,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申请人:王雷雷,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申请人北京远东科能国际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科能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雷雷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远东科能公司称,王雷雷系主动离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王雷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故申请撤销该项裁决。王雷雷称,其与远东科能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其本人系被迫离职,同意仲裁裁决。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区仲裁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6]第1695号裁决:一、远东科能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雷雷2016年1月、2016年2月期间的工资及出差补助共计一万五千元;二、远东科能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雷雷解除劳动关系经��补偿八千五百元;三、驳回王雷雷的其他仲裁请求。2015年5月27日,王雷雷与远东科能公司签订期限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27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雷雷在线路工程师岗位工作。双方于2016年3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远东科能公司认为王雷雷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辞职。王雷雷称自己口头提出辞职系因远东科能公司经常拖欠工资。远东科能公司认可在效益不好的时候存在晚发工资的情况。远东科能公司未支付王雷雷2016年1月工资。仲裁阶段,远东科能公司提交王雷雷2016年2月考勤打卡记录,显示王雷雷当月出勤7天(2016年2月29日有出勤记录)。王雷雷认可考勤打卡记录的真实性,但表示其岗位是线路工程师,经常外出工作,考勤打卡记录无法显示出其正常工作情况。远东科能公司对于2016年2月王雷雷事假7天及病假1天的主张未能提交证据,亦未能提交王雷雷2016年2月工资报酬的计算明细。王雷雷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入职远东科能公司前已连续工作满一年。远东科能公司未提交王雷雷在职期间的工资明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远东科能公司欠付王雷雷2016年1月、2月工资,王雷雷因此离职。在此情况下,远东科能公司应当支付王雷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远东科能公司不同意支付此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远东科能国际电气工程有限���司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西劳人仲字[2016]第1695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远东科能国际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晓云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易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