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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栋荣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栋荣,长治市瑞奇线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刘栋荣,男,1976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长治市瑞奇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故县东街101号。法定代表人史晓军,副总经理刘栋荣与长治市瑞奇线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68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长治市瑞奇线材有限公司于二○一六年一月四日前偿还刘栋荣借款本金三百万元;二、长治市瑞奇线材有限公司于二○一六年一月四日前支付刘栋荣借款利息四十八万五千五百元(利息结算至二○一六年一月四日);三、长治市瑞奇线材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履行了还款付息义务,刘栋荣与潞城市宇通运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结清,长治市瑞奇线材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解除;如长治市瑞奇线材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则继续按照二○一五年二月四日与刘栋荣签署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权利人刘栋荣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长治市瑞奇线材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档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长治市瑞奇线材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栋荣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夏生荣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4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