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5民初8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尹惠与成都光华汇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哲清、王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惠,成都光华汇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哲清,王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8118号原告尹惠。委托代理人王笃荣,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成都光华汇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德芳。被告唐哲清。被告王富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惠与被告成都光华汇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哲清、王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尹惠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