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民初8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尹惠与成都光华汇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哲清、王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惠,成都光华汇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哲清,王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8118号原告尹惠。委托代理人王笃荣,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成都光华汇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德芳。被告唐哲清。被告王富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惠与被告成都光华汇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哲清、王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尹惠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