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1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影、迟玉芹、武景森与陈德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影,迟玉芹,武景森,陈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财保93号申请人:李影,女,1971年生,汉族,农民申请人:迟玉芹,女,1953年生,满族。申请人:武景森,男,1951年生,满族,农民。被申请人:陈德宝,男,1966年生,汉族。申请人李影、迟玉芹、武景森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陈德宝所有的辽M****2号小型轿车,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的保单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德宝所有的辽M****2号小型轿车,扣押地点为铁岭县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扣押期限为12个月,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更名、抵押、变卖、转移等妨害执行的行为,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云鹏审判员 吴 童审判员 朱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