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3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泊头市广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泊头市广达建筑器材租赁站,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执484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广达建筑器材租赁站被执行人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和林县盛乐园区万亩农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乔二旦。委托代理人李铁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本院在执行泊头市广达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执行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的(2016)内0123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和林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3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刘锦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秀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