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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通化市佳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佳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1969号原告:通化市佳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学民,经理。委托代理人:聂重阳,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高梅,女,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佳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市佳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一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