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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4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陈月荣、杨冬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陈月荣,杨冬玲,吴江市久鑫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409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负责人陈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月荣。被执行人杨冬玲。被执行人吴江市久鑫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诉讼代表人李圣学,该××管理人负责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陈月荣、杨冬玲、吴江市久鑫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期,因被执行人吴江市久鑫织造有限公司、陈月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6年5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52964.88元,执行费11930元。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江市久鑫织造有限公司及部分债权人以吴江市久鑫织造有限公司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裁定予以受理[受理案号为(2015)吴江商破字第00008号]。现被执行人吴江市久鑫织造有限公司的债务已进入破产程序清理。鉴于此,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辖区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陈月荣名下苏E×××××、苏E×××××汽车两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进行了查封,但因未能找到上述车辆,故实际上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陈月荣、杨冬玲名下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平齐路66号平门上院218号的房地产已由他案【(2014)吴江执字第1163号】强制评估拍卖并分配完毕,因截止拍卖成交之日(2014年8月14日)本案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故无法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陈月荣、杨冬玲名下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玲珑湾62幢1901室的房地产已由他案【(2014)吴江执字第2166号】强制评估拍卖,扣除相关优先受偿款后无剩余款项。除此之外,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由它案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月荣、吴江市久鑫织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单、执行笔录、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吴江市久鑫织造有限公司及部分债权人以吴江市久鑫织造有限公司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裁定予以受理[受理案号为(2015)吴江商破字第00008号]。现被执行人吴江市久鑫织造有限公司的债务已进入破产程序清理。此外,查明被执行人陈月荣名下苏E×××××、苏E×××××汽车两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进行了查封,但因未能找到上述车辆,故实际上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陈月荣、杨冬玲名下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平齐路66号平门上院218号的房地产已由他案【(2014)吴江执字第1163号】强制评估拍卖并分配完毕,因截止拍卖成交之日(2014年8月14日)本案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故无法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陈月荣、杨冬玲名下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玲珑湾62幢1901室的房地产已由他案【(2014)吴江执字第2166号】强制评估拍卖,扣除相关优先受偿款后无剩余款项。除此之外,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XX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