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邦满、毛静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邦满,毛静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1488号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三星大道838号。法定代表人:陆福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林邦满,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石塘镇后沙村林石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4********。被告:毛静净,女,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金世纪*号半岛城邦花园*期*栋20A,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6********。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林邦满、毛静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所欠物业费。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渭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