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覃才林覃某与黎健中黎某、李金兰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才林覃某,黎健中黎某,李金兰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403民初1515号原告:覃才林覃某,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迅梁某,广西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健中黎某,男,195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被告:李金兰李某,女,195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健中黎某,身份情况同上。原告覃才林覃某与被告黎健中黎某、李金兰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才林覃某、被告黎健中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才林覃某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黎健中黎某于2012年5月8日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黎健中黎某为此立下借条,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80000元。原告与被告黎健中黎某于2015年5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上述借款的利息每月8日按月2%支付直至还清本金止。被告支付5个月利息后就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向被告黎健中黎某催讨还款未果。因该债务在被告黎健中黎某、李金兰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原告为此诉请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共153600元。原告覃才林覃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覃才林覃某的身份情况;2、被告黎健中黎某身份证,拟证明被告黎健中黎某的身份情况;3、借条、补充协议(原件),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的事实,约定利息按每月2%结算,每月8日支付利息1600元至还清本金日止的事实;4、被告李金兰李某的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登记处理表、声明复印件,拟证实结婚证上的黎建中是本案的被告黎健中黎某,被告黎健中黎某借款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是两被告的共同债务。被告黎健中黎某、李金兰李某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目前没能力还钱,由法院依法裁判。被告黎健中黎某、李金兰李某没有向法庭举证。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对于上述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与举证,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黎健中黎某、李金兰李某是夫妻关系,于2014年离婚。被告黎健中黎某于2012年5月8日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于当日立下借条,原告向被告支付现金80000元。原、被告于2015年5月8日订立《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该借款的利息按每月2%结算,并于每月8日向原告支付,直至还清本金止。被告黎健中黎某在借条和补充协议上签名并按指模。该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依约向原告还款付息,原告为此以上述诉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于2012年5月8日向其借款80000元,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补充协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在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出借款项义务后,被告应依约履行归还借款本金的义务,但被告在原告催讨借款后不还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还款付息责任。因本案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付息责任。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从2012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健中黎某、李金兰李某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覃才林覃某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实际欠款数,按年利率24%从2012年11月8日起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被告相互间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计1686元,由被告黎健中黎某、李金兰李某共同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按上述规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市中级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0×××8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娟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庞 翠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