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恢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薛秀格与施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531号申请人:薛秀格,女,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被申请人:施彩霞,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已经发生效(2016)冀1102执342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施彩霞名下的位于胜利东路196号京华大厦1幢3层3××号,证号为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房产。本院在执行吴俊巧申请执行施彩霞、刘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庞连群对执行施彩霞名下位于胜利东路京华大厦1幢3层3××号房产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了(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得执行施彩霞名下的京华大厦1幢3层3××号房产。现庞连群依据该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施彩霞一案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彩霞名下的位于胜利东路京华大厦1幢3层3××号房产(房产证号为: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