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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恢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周连江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连江,朱晓峰,李继坤,钟守斌,杨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执恢872号(2016)黑1281执恢872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牛街三公里。法定代表人:刘传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迟凯。被申请人:周连江,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申请人:朱晓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申请人:李继坤,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申请人:钟守斌,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申请人:杨洪亮,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连江、朱晓峰、李继坤、钟守斌、杨洪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魏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