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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朱爱红与刘旺保、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红,刘旺保,苏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910号原告:朱爱红,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刘旺保,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苏婷,女,成年,住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扁溪村桥头。原告朱爱红与被告刘旺保、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朱爱红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朱爱红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朱爱红负担。审判员  黄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