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3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马章印、马福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章印,马福清,马根,马连印,马双印,马连希,都书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31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章印,男,194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福清,男,195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根,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连印,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双印,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连希,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六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军涛,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都书林,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再审申请人马章印、马福清、马根、马连印、马双印、马连希因与被申请人都书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章印、马福清、马根、马连印、马双印、马连希申请再审称,一、事实是在六申请人母亲准备下葬时,被申请人拿过一枚两响炮点燃后放进一个大炮筒内,炮冒烟没有响,被申请人凑近炮筒观看时,两响炮突然飞出筒外撞在其左眼眶上侧,导致其受伤。二、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时,收到了二审判决,剥夺了申请人诉讼权利。三、被申请人自己的过错和重大过失是导致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对损害承担主要责任,依法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民事责任。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六)项、(九)项,申请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在六再审申请人母亲的葬礼上,被申请人帮忙点炮,期间眼睛被一枚两响炮炸伤。原一、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六再审申请人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考虑到被申请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判令六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承担80%、20%责任,并无不当。六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系在两响炮未响、凑近观看时眼睛被炸伤,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对此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六再审申请人对一审法院委托邯郸市律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残等级评定结论存有异议,但一审期间未申请重新鉴定,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二审法院未准许其重新鉴定,并无不妥。综上,六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章印、马福清、马根、马连印、马双印、马连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郎立惠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代理审判员 李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