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303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长荣诉李占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荣,李占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1630号原告刘长荣,男,59岁,汉族,鄂尔多斯市人,住乌海市海南区。被告李占怀(曾用名李怀怀),男,55岁,住乌海市海南区。原告刘长荣诉被告李占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