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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4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奚伟忠与刘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伟忠,刘南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4816号原告:奚伟忠。被告:刘南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奚伟忠诉被告刘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奚伟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奚伟忠负担。审 判 长  冯 磊人民陪审员  顾益波人民陪审员  王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包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