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4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奚伟忠与刘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伟忠,刘南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4816号原告:奚伟忠。被告:刘南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奚伟忠诉被告刘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奚伟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奚伟忠负担。审 判 长 冯 磊人民陪审员 顾益波人民陪审员 王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包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