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5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苏才与马俊清,周良青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才,马俊清,周良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5511号原告(反诉被告):苏才,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文永明,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丽,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马俊清,男,1965年5月9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邵建勇,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被告)周良青,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反诉被告)苏才与被告(反诉原告)马俊清、被告(反诉被告)周良青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后,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关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海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