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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佳木斯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与牡丹江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牡丹江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法定代表人张德睿,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牡丹江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贾万利,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佳木斯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与牡丹江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牡东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牡丹江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牡丹江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牡丹江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牡东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四日书记员  白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