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范萍与郑丽娟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萍,郑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范萍,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汝集镇肖夏村肖夏。被执行人:郑丽娟,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鼓楼办事处刘上台巷。本院在执行范萍与郑丽娟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皖1202刑初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培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