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4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许治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许治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452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主要负责人:吕天贵,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颖,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治国,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许治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5元,减半收取计1397.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