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3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冯捞抹、徐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捞抹,徐格,李玉霞,冯梦瑶,冯梦冉,冯梦泽,冯根,李花,张小静,冯梦帆,冯梦博,王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3502号申请人冯捞抹,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申请人徐格,女,195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李玉霞,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冯梦瑶,女,1997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冯梦冉,女,200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冯梦泽,男,200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冯梦冉、冯梦泽法定代理人李玉霞,系其母亲,基本同上。申请人冯根,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申请人李花,女,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张小静,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冯梦帆,女,200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冯梦博,男,2005年8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冯梦帆、冯梦博法定代理人张小静,系其母亲,基本同上。被申请人王磊,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住上蔡县。申请人冯捞抹、徐格、李玉霞、冯梦瑶、冯梦冉、冯梦泽、冯根、李花、张小静、冯梦帆、冯梦博与被申请人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捞抹、徐格、李玉霞、冯梦瑶、冯梦冉、冯梦泽、冯根、李花、张小静、冯梦帆、冯梦博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上蔡县蔡明路附近明园丽景小区1号楼1603号房及地下室(房产证号20××98)予以查封押,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磊位于上蔡县蔡明路附近明园丽景小区1号楼1603号房及地下室(房产证号20××98)予以查封。二、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转让、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盘根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人民陪审员 康琳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康凌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