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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1617号原告陈某甲,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告陈某乙,男,48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季海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悦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