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1617号原告陈某甲,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告陈某乙,男,48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季海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悦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