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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辖终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亮与陈梁、杨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梁,杨芳,陈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1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梁,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芳,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亮,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上诉人陈梁、杨芳因与被上诉人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民初266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梁、杨芳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上诉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两上诉人住所地均为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且上诉人杨芳对此借款毫不知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借条载明:“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归还这两笔借款,甲方将按原欠肆拾万元的债务向乙方追讨,或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借条有陈梁签字确认,由陈亮保管,可以视为双方对本案管辖已有明确约定。现陈亮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陈梁主张其归还欠款,杨芳作为陈梁之妻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院作为双方协议管辖条款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陈梁、杨芳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鸣卉审 判 员  王依群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