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张峰、门志强、王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张峰,门志强,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8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被执行人张峰,男,1980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门志强,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瑞,女,1985年5月5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与张峰、门志强、王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7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2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峰、门志强、王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峰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门志强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瑞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已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