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2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袁琳与周志敏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琳,周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436号申请执行人袁琳,女,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周志敏,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袁琳与周志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107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志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袁琳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93220元。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名下也未登记有房产、车辆、土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袁小辉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