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民终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尤鸿雨与被上诉人朱晓刚及原审被告尤志臣、侯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鸿雨,朱晓刚,尤志臣,侯玲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民终1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尤鸿雨,女,1996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昌图县宜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晓刚,男,1994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平,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尤志臣,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原审被告:侯玲,女,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上诉人尤鸿雨因与被上诉人朱晓刚及原审被告尤志臣、侯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4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尤鸿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被上诉人朱晓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尤鸿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尤鸿雨不予返还彩礼。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朱晓刚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朱晓刚给付尤鸿雨的彩礼款数额错误。2.尤鸿雨和朱晓刚同居时间较长,并育有子女,花费很多,并有外债,尤鸿雨无法返还彩礼款。朱晓刚辩称,被上诉人分三次给付上诉人彩礼款共计100000元,根据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所取财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朱晓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尤鸿雨、尤志臣、侯玲共同返还彩礼款100000元,尤鸿雨承担债务167000元,诉讼费由尤鸿雨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尤鸿雨和朱晓刚自由恋爱未登记而同居,2011年1月11日,双方商谈婚事,尤鸿雨索要财物:礼金99999元,“三金”在内,液晶电视一台,家柜一套,冰箱一个,洗衣机一台,房子三间,被褥四套,电脑一台,白布,并写入风俗中彩礼单上。双方订婚时,朱晓刚给尤鸿雨10000元,同居前过给尤鸿雨彩礼款50000元,同居后将下欠的彩礼款40000元给付了尤鸿雨。2012年10月18日,尤鸿雨和朱晓刚生育一子朱家俊,现随朱晓刚生活。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尤鸿雨和朱晓刚在大连经营塑钢门窗生意,2016年2月3日,尤鸿雨给尤志臣、侯玲留下书信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一审法院认为,朱晓刚分三次将彩礼款100000元给付尤鸿雨,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尤鸿雨收受朱晓刚的彩礼款应酌情返还。同居时朱晓刚购置的生活用品,属其个人财产,应归朱晓刚所有。朱晓刚和尤鸿雨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子女,尤志臣和侯玲对尤鸿雨收受的彩礼款及物品已不存在管理问题,故朱晓刚对尤志臣、侯玲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朱晓刚要求尤鸿雨承担同居期间的债务167000元,因尤鸿雨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及债务无法确认,可由权利人主张权利另行诉讼。判决:一、尤鸿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返还朱晓刚彩礼款20000元,在尤鸿雨处其他物品归尤鸿雨所有;二、朱晓刚购买的家具、行李、洗衣机、彩电、冰箱等生活用品(均在朱晓刚处)归朱晓刚所有;三、驳回朱晓刚要求尤志臣、侯玲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由尤鸿雨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若双方未登记结婚,当事人一方请���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支持。本案中,尤鸿雨和朱晓刚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生育一子等情节,一审法院酌定尤鸿雨返还朱晓刚彩礼款20000元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认定彩礼款数额100000元与事实不符一节,尤鸿雨和朱晓刚曾就结婚彩礼事宜协商并形成相亲东西单,其中礼金一项数额为99999元。现尤鸿雨对朱晓刚给付其彩礼款60000元无异议,并认可双方同居后朱晓刚家又给其40000元一事,尤鸿雨认为该款是朱晓刚父母给朱晓刚和尤鸿雨做生意的钱而不是彩礼款。综合相亲彩礼单及朱晓刚给付尤鸿雨总钱数,认定双方同居后朱晓刚家给付尤鸿雨的40000元是彩礼款为宜,故对尤鸿雨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关于尤鸿雨主张双方同居时间长,育有子女,花费很多并有外债,无法返还彩礼���节,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尤鸿雨并未举证外债情况,亦未提交双方生活期间大量开销的证明,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尤鸿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尤鸿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应 琦代理审判员 滕洪跃代理审判员 刘 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铁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