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红旗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0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红旗。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红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红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刘红旗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瑞安市安阳街道岭下东路125号前时,与李某停放在此的皖A×××××号轿车发生刮擦。被告人刘红旗在现场被交警查获,并于当日23时58分许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红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出警单、查获经过、涉案照片及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红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红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红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