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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飞达与广州右米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飞达,广州右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50号原告:黄飞达,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张小华,广东鸿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右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程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飞达诉被告广州右米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030146110.1、名称装饰物(镂空花丝牡丹花)】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飞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黄飞达负担。审 判 长 姚勇刚审 判 员 彭 盎审 判 员 江闽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韩亚圻书 记 员 叶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