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杰 盗窃罪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1执1235号王杰咎兴伟桑泽波:你因盗窃罪,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临刑初字第00486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王杰罚金10000元、咎兴伟罚金10000元。追缴赃款53388元,作案工具尼桑轿车予以没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王杰罚金10000元、咎兴伟罚金10000元。追缴赃款53388元,作案工具尼桑轿车予以没收。(2)案件执行费10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账号:1311041************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6)皖1221执1234号王杰咎兴伟桑泽波: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移送执行的你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此令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本院地址: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阜临路邮编:236400执行员:杨大庆联系电话:0558-640****、阅卷笔录、执行方案(2016)皖1221执1234号被执行人:王杰咎兴伟桑泽波案由:盗窃罪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临刑初字第0032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0日移送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1)王杰罚金10000元、咎兴伟罚金10000元。追缴赃款53388元,作案工具尼桑轿车予以没收(2)案件执行费1000元。执行方案:一、依法定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情况(财产状况),做好被执行人的工作,促其自觉履行。三、如被执行人确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强制执行。承办人:杨大庆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皖1221执1234号本院在执行王杰咎兴伟桑泽波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杰咎兴伟桑泽波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杰(身份证号码:34122219770818473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咎兴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703062399)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桑泽波(身份证号码:34212319780304173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