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民终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瑞与被上诉人周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瑞,周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民终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瑞,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生平,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上诉人吴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罗县人民法院(2016)宁0221民初271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吴瑞上诉请求:2015年2月8日,上诉人以生意周转向被上诉人借款22.5万元,并以自己名下价值120万元的奥迪轿车一辆作担保抵押。此后,上诉人给被上诉人还款19900元,下欠205100元。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涉案车辆是借款担保抵押物。由于上诉人暂时无力偿还,被上诉人不经上诉人同意,抢夺占有并非法买卖上诉人抵押物用以抵债的行为,不但涉嫌违法,而且给上诉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两者之间有密不可分的关联性,而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上诉人依据法律规定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合情合理合法。请求撤销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221民初2711号之二民事裁定,判令支持上诉人就本案提起反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周生平起诉上诉人吴瑞,诉请判令其偿还借款,本诉是民间借贷纠纷。而上诉人吴瑞提起反诉,诉请判令被上诉人周生平返还非法占有的车辆,与本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以反诉与本诉不是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对上诉人吴瑞提起的反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吴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 雯审判员 张玉平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霞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