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执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周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1执第419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满族,无业,住凌海市。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个体,住凌海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职员,现住凌海市。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辽0781民初3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相关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4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闫若谷代理审判员 何广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忠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